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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2:34:35
人权的主体是人,和谐的主体不是人而是社会,和谐是一种社会的状态而不是个人的状态,和谐是对社会的形容而不是对人的形容,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和谐社会而不是塑造和谐人。
那么,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公民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错误的态度和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阻碍了法治的进程。
进入 王建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重庆打黑 。就在此时,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在重庆主城九区律师工作座谈会上说: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同上)。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条)。谁能说清楚这条清规戒律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律师需要讲什么样的政治,什么才是政治?律师需要顾什么样的大局?什么才是大局?律师需要守什么样的纪律?什么才是纪律?如果不是玩文字游戏的话,我相信,没有人能说得清楚。
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呵护和尊重,应当捍卫他们神圣和高贵的辩护权利。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律师既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这就引出另一个问题:通过什么程序挑选若干民众,又如何使他们所表达的感觉最接近于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众的感觉,而不只是自己的感想?仍然不能不回到制度层面上来讨论。
法官只要具有审理同等复杂程度的案件的资格,就没有法律上与道德上的高下之分。但从史书上,那些县官饮酒赋诗好象清闲得。因而,所有文明社会会在行政机构中分化出专业的司法机构。在一个民主观念主导政治生活的时代,这样的诉求当然是可以理解的。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陪审团不是简单地召集来几个人、十几个人,任由他们在法庭上发表私人意见。两者都需要运用理性,只不过,法官的技艺理性更为专业,陪审员的理性有更多常识成分。
具体的制度设计当然需要借鉴中国古代经验与国外成功经验。出于司法成本考虑,它只能由几个人、十几个人组成。当然,每个人的理性都可能出错,法官也不例外。即使他说给你,你也搞不明白。
惟有通过如此复杂的过程,一个手艺人才能逐渐形成从事该项手艺的技艺理性,做出好东西来。导致这一困境的根源之一是,法院体制存在问题。也就是说,法院首先是一个说理的地方。南方都市报,2008,9,7司法怎样走群众路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撰文说,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始终坚持职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方针。
行政机构的管理是积极主动的,通常借助强制手段。法官的裁决要体现民众的正义感,就必须设计一种制度,透过这种制度拟制出一个能够代表大社会的微型社会。
你所希望他具备的,乃是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提倡司法裁决以民众感觉为依据,不能再走这条有悖司法之根本性质的老路,而应建立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的陪审团制度。
类似地,在英格兰及欧洲其他地方,曾经存在着大量非国家的法庭,比如城市法庭、封建庄园法庭、市场法庭、行会法庭等等。可以说,非国家司法体系的存在与国家法官之职业化一点都不矛盾,反而是相反相成。随后,置身于法官、律师、法学家组成的法律人共同体内,他可以继续学习,并接受同行的评价与监督。同样,如果说,陪审员身上有什么东西有资格进入司法程序、参与司法决策,那显然不是他的私人情感,而是某种社会的公共性情感。当事人、复审法院、法律人共同体及整个社会都有眼睛,正义不可能被法官用一些秘术偷走。好象一句俗语所说:不会做还不会吃?类似地,没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确实不可能完整而准确地把握一个案件及相关法律的复杂微妙之处。
否则,再好听的名头也不能做到真的司法为民。有幸作为陪审员的民众,不能任由自己的情感发表意见,相反,他必须想象,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对于摆在自己面前的这个案件有什么感觉、意见。
行政等级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十分关键,但在法院内部,行政等级划分毫无必要。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
如果法院以这样的感觉为依据进行裁决,就没有司法正义可言。原因在于,归根到底,案件中的理、法律之理只能由个体的法官来发现并阐述。
手艺只能由每个人自己掌握,司法技艺同样如此。公开也能让同行进行监督,民众同样可以进行监督。依据法治的内在逻辑,并被中外历史经验证明较为可取的民众参与司法、且有助于正义之实现的制度安排,可以有两种:社区法庭与陪审团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家法院专门审理那些比较复杂、重要而当事人也能承受负担的案件,对法律的秘密进行深度挖掘,这必得依赖法官的职业化,而没有什么大众化可言。
因此,当事人期望法官职业化,人民需要司法职业化。公平的旁观者是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休谟和亚当•斯密之社会秩序理论的核心概念。
为此,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各国普遍在程序上确保陪审员能够独立、理性地进行思考。一间法院会有若干法官,这些法官应当都接受过法律训练,又不断经历司法实践。
普通法假设陪审员是明理之人、贤明守法之人,他们运用理性判断案件的是非——当然不是技艺理性,而是常识理性。你希望他有一些实践经验。
大多数纠纷由这些民间组织解决了,县官的负担当然就大幅度减轻了。每门手艺人都有一些独门秘技,外人不明就里。大量琐碎的纠纷是由民间自行解决,乡村宗族长老会议、市镇的各个行会等机构都履行着相当广泛的司法职能。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唯一可能的制度安排,就是司法机构内部的民主治理。
而在理的面前,行政等级是苍白的。陪审员是坐在那儿旁听案件,还是对案件响有实质性司法决策权?现在似乎是前者,这样一来,民众的感觉也就没有进入司法过程的正规渠道。
强行让法官之理屈从于行政等级,只能影响乃至损害法院履行其正当职责的能力。不少自治性组织一直在处理纠纷,但它们的程序却不够公开、公正。
这个制度就是公开:所有案件均公开审理,法官以书面形式详尽地说明自己的判决理由,判决书全部公开。程序的司法化改造则能使这些社区自治性组织更好地承担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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